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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士林國小教師聘約要點

苗栗縣士林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修己善群、進修研究、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於校園內及教學中,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立場應保持中立。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或年(班)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搭配其他科目課程,仍應接受,不得拒絕。

五、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六、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學生午餐、教育工作、導護、社團活動指導、校園安全維護……盡職責,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七、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班級生活公約之擬訂、自修、午休之督導,教室環境整潔之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之處理,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競賽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八、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校務會議議決及教師自律公約,出勤差假依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教師應依指派參加各項研習、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充份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實施補救教學指導,假期學習活動;確實做好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一、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得選訂專題分配教師研究,並提出報告)。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        教師對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並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

十四、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姓霸凌防治準則 第七條)

十五、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姓霸凌防治準則 第八條)

十六、教師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評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為聘約,若教評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十七、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學校教評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

十八、學校如因減班或其他原因導致教師超額時,超額教師必須接受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協助介聘至他校,不得異議。超額教師之認定:(一)以進入本校年資最淺之教師、(二)年資相同者以調入本校積分最低者、(三)若積分相同者抽籤決定。

十九、苗栗縣政府或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十八條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懲處。

二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行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一、教師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21-02-03
點閱次數: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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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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