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護理的目標是提供師生的「全人健康」,更應兼顧生理、心理、社會、靈性的健全發展,因此,學校護理人員在執行護理工作時,應適切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疾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之護理照顧。學校護理人員工作執掌,依教育部(2005)修訂學校衛生工作指引,列舉台灣學校護理人員的工作執掌如下:
- ‧ 主持學校健康中心一切事務,推展學校衛生工作。
- ‧ 辦理健康管理事宜,包含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等。
- ‧ 辦理特殊疾病個案管理工作。
- ‧ 辦理傳染病防治事宜,包含疾病通報、預防接種、登錄追蹤等。
- ‧ 辦理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事宜。
- ‧ 協助推展學校健康教學與活動。
- ‧ 協助辦理學校衛生委員會工作。
- ‧ 安排訪問或聯繫因病或無故缺席學生之家長。
- ‧ 負責聯絡衛生醫療院所、家長及地方人士,推展健康促進工作。
- ‧ 協助蒐集並編製衛生教育資料。
- ‧ 辦理健康資料記錄、管理、統計、呈報事宜。
- ‧ 其他學校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