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士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同意攜帶之行動載具,禁止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學生因行動載具所致之糾紛(含失竊或遺失…)完全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負責,學生及家長不得主動要求學校處理或負擔任何責任。
(四)嚴禁於課堂教師教學期間趁機使用電玩軟體、影音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五)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因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需求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級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於放學時歸還學生。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