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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士林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苗栗縣士林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要點

114年9月3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本校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六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以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特訂本要點。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學生透過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三、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三)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四)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各款規定處理:

(一)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提起申訴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事件提起申訴者,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

 

五、申訴人向本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六、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七、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八、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人、本校相關人員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衡酌申訴人與本校相關人員之權力差距;申訴人與本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就學生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四)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申訴人及本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屆期仍拒絕配合調查者,申評會得不待申訴人陳述,逕行作成評議決定。

申評會依職權調查證據者,應於評議決定書載明。

 

九、申訴人、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申訴事件相關之證據。

更新日期:2025-12-30
點閱次數: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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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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